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7年8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司(邮编1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命名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sszcec@cfda.gov.cn。
附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规范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附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规范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