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及时发现执法不规范问题,近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2016年以来近三年的涉企处罚工作开展了严格自查,未发现执法不规范行为。
一是在行政处罚先告知、后处罚制度建立情况方面,建立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案件合议、跟踪回访、执法监督等各项制度,对一般程序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在近三年来行政处罚先告知、后处罚实施情况方面,2016年以来,省局共办结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33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做到立案、决定有审批,结案有审核。严格执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办案机构进行案件合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先告知后处罚和法制机构审核等程序规定,至今未引起任何行政纠纷。
三是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方面,重新修订出台《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裁量的原则和依据、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监督规则,并规定应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中载明裁量情况。依据裁量办法,出台《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现行40多部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涉及可裁量的处罚条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和不予处罚各档次逐条确定裁量基准,使行政处罚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在案件合议、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环节中,均将自由裁量行为纳入审查或讨论范围,确保了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