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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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登记表应采用规定的全省统一表格制作后打印一式两份。
②登记表上所填企业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生产许可证/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应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备案凭证内容一致。组织机构代码编号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致
③已在国内注册产品要求办理证明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则上应与注册证及其附件一致;若同一生产企业多个医疗器械产品共同出具一份同一性质的出口销售证明书,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正文写见附页,附页应标记总页码和分页码。登记表所列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出口销售证书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一致。
④企业应已按法规规定办理出口备案,取得了医疗器械出口备案凭证,备案产品包括要求办理证明的产品;
⑤若为出口企业代为申请,须提交出口企业营业执照和江苏省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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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②申请材料应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
③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整洁,不得涂改,申请表确需修改,必须本人签字并按指纹。
④所提交的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证书所属企业公章。
⑤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及申请表编号:2015-中,2015为年代号,应随年代转换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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