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办理程序
1、登陆网址(http://218.94.26.44:9008/webnew/)
2、在用户登录中按要求注册企业信息
3、输入注册的登录名称、密码,输入验证码,点击登录
4、点击办理 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网上办理
5、提交材料:点击浏览——上传 (需要提交的电子版本、扫瞄附件全部命名提交)
6、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7、网络管理员联系电话:025-84578243
(一)申请
申请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报送“申请材料”项所列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
接收企业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申请事项属于我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应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许可专用章的书面凭证。
(三)现场核查
1、食品生产者提出发证、变更(除企业生产名称变更、企业住所名称变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变化、外设仓库地址变化变更外)申请的,继续安排现场核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2、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延续申请的食品生产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明细等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各级监督抽查均合格的,无违纪违规现象的,企业承诺并经辖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3、被核查企业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必须委派1名以上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观察员的职责主要是: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及时向申请受理部门报告核查情况,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
(四)食品检验报告
现场核查时,首次申请许可或申请增加食品类别,需提供试制食品或换证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相关食品检验报告应为执行产品标准的全项目检验报告,且出具时间在核查时间起半年之内。
食品检验可由生产企业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生产企业自检的,应该具备全项目检验能力,否则不予认可。生产企业应当对食品检验报告和报告中样品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不予许可。
(五)审定与发证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根据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2、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需整改完成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携带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签字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及其附件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未完成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整改的,将撤销许可决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规定将我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名单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并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协会等网站向社会公告。
1、首次、变更、延续需提交申请资料;
①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首次、变更、延续);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不需办理的除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④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⑤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如果是属于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变化、外设仓库地址变化的,应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①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化)申请书(仅适用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变化、外设仓库地址变化);
②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证明复印件(仅企业名称变更时提供);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当地相关部门出具更名证明复印件(仅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时提供);
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明细表;
⑦企业关于生产地址未迁移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⑧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变化的相关材料(仅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变化提供);
⑨外设仓库地址变化的相关材料(仅外设仓库地址变化提供);
3、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④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明细表复印件
⑤遗失公告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媒体、网络、刊物)
4、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③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④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设立依据: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涉及产业政策等。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规章】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食生〔2015〕148号) (一)除下列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局组织实施外,其他生产许可均由市局组织实施。1.白酒、乳制品等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许可审批;2.肉制品、冷冻饮品、水产制品、饮料等高风险产品及许可第28类的食品生产企业的新发证审批,其中饮料类除去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受理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