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 52号)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条件: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拟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