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受理条件:举报内容情况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