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由省级政府统筹指导规范。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75号) 第八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由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五条 省级举报奖励资金在省财政预算中安排,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据实拨付举报奖励资金,并向省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参照省奖励程序实施举报奖励。
受理条件:举报内容情况属实的申请者